2013大土盃慢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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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比賽日期:2013年5月4日(六)起至 5月5日(日)
二. 比賽地點:新竹縣竹北市隆恩堰高灘地立人慢速壘球場。
三. 比賽項目:慢速壘球
四. 球員資格 :受邀之全國大專院校土木系及相關系所在校學生(包含雙主修)、研究助理、教師(學術競賽除外)
五. 比賽報名人數: 球隊至少報名10名球員、至多25位。
六. 比賽用球: 華櫻SB700
七.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1-2013慢速壘球規則
(http://www.hmsp.com.tw/photo/2011-13.htm)
八.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網站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禠奪』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四局)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60分鐘,二好三壞球制(0好0壞開始)。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
告之責及義務)。
(六)預賽採積分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兩隊勝負關係 2.相關球隊總失分率較少者 3. 相關球隊總得分率較多
者4.得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複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規則為兩出局,前一局最後完成打擊者,加上前二棒依序佔一、二、三壘。
(七)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八)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卅分鐘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九)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人數不足,可採九人開賽辦法。(球員預備欄為空白)
5.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十) 所有場內球員除學生證為檢錄文件外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審查之證件以身份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
承認】
(十一)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禠奪比賽』。
(十二) 凡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若經勸
告仍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告各縣市慢壘以及學生盃賽主辦單位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比賽一年。
(十三)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冒名頂替),大會有權(包含裁判)主動舉發該球員身分並判該隊奪權,且不接受雙方協議);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
或「背號、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核對,背號錯誤經主審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及對方球隊更正後繼續比賽;替補
球員登場時,若對方認資格有異議時,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若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該球員須判退場;該隊球員若無法湊足比賽人數,則判定『禠奪比
賽』,該場比賽成績以10:0(四局)計。(依據事實認定為冒名頂替之球員,將通告各慢壘比賽主辦單位禁止該員參與任何比賽一年之處分,並且公告於網
站上)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
『失格』、『禠奪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需長短一致)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
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決出局。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
判決驅逐出場。
(十七)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八)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
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好壘板即
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跑壘員應避免與防守方球員發生碰撞(如被裁判認定為故意行為則判該員出局),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
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九)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其他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四. 本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修訂。